1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提交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南都記者了解到,這是漁業法自1986年頒布實施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針對該法開展執法檢查。檢查發現,漁業法在各地各部門得到有效實施,但同時還面臨養殖生產權益保護不夠等多項問題。
執法檢查報告提出,各地要加快養殖證發證工作,盡快界定集體所有的水域灘涂,推動應發盡發、限期發放。同時健全完善漁村集體和漁民從事近海養殖減免繳納海域使用金相關政策,延長海水養殖海域使用年限。加大對失海失水漁民權益的保障力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調整征用補償標準,提高社會養老保障水平。

會議現場
2015年至今水產養殖面積減少128萬公頃
今年9月至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執法檢查組分赴浙江、上海等8省市,召開座談會,走訪漁業企業、養殖合作社、漁民等,深入了解漁業法貫徹落實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
檢查報告顯示,目前全國水產養殖面積719萬公頃,1502個水產養殖生產縣已完成水域灘涂規劃編制。
不過,在執法檢查中,檢查組發現,目前養殖水域灘涂開發利用遇到的困難和阻力不斷加大。
漁業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加強養殖水域灘涂統一規劃利用,依法核發養殖證。不過,2015年至今,我國水產養殖面積減少了128萬公頃,其中淡水養殖面積縮減了100萬公頃。例如,河北省11個設區市中僅有2地編制完成了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安徽省150萬畝養殖水域在城鎮化快速發展中被擠壓,湖北省圍湖造田形成了800多個面積超過96萬畝的圩垸。
漁民失海現象普遍,地方核發養殖證積極性不高
據了解,全國目前共核發養殖證11.7萬本,發證面積380萬公頃,占比53%。
不過,實踐中仍然有部分地區存在養殖證發證緩慢等問題。
漁業法第14條規定,征用集體所有水域灘涂按土地管理法有關征地的規定辦理。一些地方為避免發生征用補償,對核發養殖證的積極性不高。例如,浙江省反映集體水域灘涂征用補償標準較低,集體水域灘涂承包經營期限不明確,上海市金山區則反映水域灘涂承包合同一般一年一簽,使得養殖者對投入存在顧慮,短期行為成為常態。
在海水養殖方面,由于近海養殖需辦理近海養殖證和海域使用證,兩證分別由漁業和自然資源部門核發,發證存在一定重疊,部門之間以及一些地方對兩證的認識不統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養殖水域灘涂規劃落地實施,也不利于養殖生產者權益保護,沿海村級集體和漁民養殖用海減免海域使用金政策還不明確。
另一方面,隨著臨港工業、交通航道用海快速發展,傳統漁場不斷縮小,漁民失海現象普遍。養殖水面細碎分割不利于規模化發展,難以形成規模效應,也容易引發養殖者之間,養殖者與捕撈者之間爭搶作業地點的糾紛。
延長海水養殖海域使用年限
針對上述問題,檢查報告提出,要進一步強化漁業生產權益保障,貫徹落實好漁業法第11條、第14條、第15條關于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利用、征用管理、重點養殖水域保護等法律規定,依法保障漁業生產者合法權益。
具體而言,報告指出,各地要加快養殖證發證工作,盡快界定集體所有的水域灘涂,推動應發盡發、限期發放。同時,依法明確養殖水域灘涂的物權屬性,依證劃定養殖水域灘涂四至界限,發揮養殖證對于維護養殖者合法權益的保障作用。
參照農村土地承包法關于土地承包期限的規定,合理確定承包經營集體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的使用期限。健全完善漁村集體和漁民從事近海養殖減免繳納海域使用金相關政策,延長海水養殖海域使用年限。
加大失海失水漁民權益保障,提高社會養老保障水平
針對水產養殖面積減少的問題,檢查報告提出,加快養殖水域規劃編制實施,按照“多規合一”要求,將養殖水域灘涂納入國土空間統一規劃。強化規劃的法律地位和引領作用,依規劃定漁業生產功能區,明確重要養殖水域范圍,管控并穩定重點水域水產養殖面積,嚴禁擅自占用重要養殖水域和養殖場所。
同時,報告指出,各地要完善養殖權益損害賠償機制,加大對失海失水漁民權益的保障力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調整征用補償標準,提高社會養老保障水平。
在安全生產方面,報告強調要落實漁船所有人和船長的安全生產責任,明確出海作業漁船必須符合適航要求,將配備安全通訊導航、船位監測終端、消防、救生、救急等設施設備作為船舶檢驗的重要內容,為船員辦理安全生產強制保險,降低捕撈漁船和漁民出海作業風險。督促地方切實履行漁船檢驗職責,保障漁船安全生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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